附一: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

  一、各地法轮大法辅导站,是专一组织辅导修炼的群众性实修组织,坚决不搞经济实体和行政机构式的管理方法。不存钱、物,不搞治病活动。松散管理。

  二、法轮大法总站的站长及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一修炼法轮大法的实修者。

  三、在法轮大法的洪扬上要按大法的中心思想和内涵宣传,不要以个人的观点和其它功法的手段当作大法的东西宣传,把修炼者导入不正确的思想中去。

  四、各地总站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,不干涉政治,提高修炼者心性是修炼的实质。

  五、各地辅导站有条件要互相联系交流,推动大法修炼者整体提高。不准存在有地区性的排外思想,度人不分地区、人种,处处体现真修弟子的心性,修大法就是同门弟子。

  六、坚决抵制破坏大法内涵的行为,任何弟子不得用自己所在的低层次,所看到、听到、悟到的感受当作法轮大法的内涵来讲,和所谓传法。就是讲善行也不行,因为那不是法,是常人劝善之言,不带有度人的法力。一切用自己的感受讲道者视为严重乱法行为,讲我说的话时一定要加上李洪志师父说……等等。

  七、严禁大法弟子掺炼其它功法(出偏的都是这类人),不听告戒者出现问题自己负责。转告众弟子,炼功中带有其它功法的意念和思想活动都不行。一动念就是自己求那一门东西了;一掺炼法轮会变形、失效。

  八、修炼法轮大法者要心性和动作同修。只炼动作,不重心性者,一律不承认是法轮大法弟子,所以要把学法看书作为每天必修之课。

李洪志
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

附二: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

  一、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时,只能用“李洪志师父讲……”,或者是“李洪志师父说……”。绝对不得用自己的感觉、所见、所知和其它法门的东西当作李洪志的大法,否则传的就不是法轮大法,一律视为破坏法轮大法。

  二、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时,可以采取读书会、座谈会或在炼功场上讲李洪志师父讲过的法,不得在礼堂里学着我讲法的形式传法。别人是讲不了大法的,也不会知道我所在层次所想、所讲的法中真正的涵义。

  三、在读书会、座谈会或炼功场上谈到对大法的理解和认识时,必须说明是“个人的体会”。不准把传的大法与“个人的体会”混同在一起,更不允许把“个人的体会”说成是李洪志师父讲的。

  四、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教功时,绝对禁止收费、收礼,违者已不是法轮大法弟子。

  五、一切大法弟子不得借传功之机,以任何借口给学功者调病治病,否则就是破坏大法。

李洪志
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


附三: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

  一、热爱本功法,有工作热情,愿意义务服务;积极组织学员炼功活动。

  二、辅导员必须是专一修炼法轮大法者。如已学炼其它功法,就算自动放弃法轮大法学员和辅导员的资格。

  三、在炼功点上要严于律己,宽以待人;守住心性,互助友爱。

  四、洪扬大法,诚心教功;积极配合和支持总站的各项工作。

  五、义务教功,严禁收费、收礼;炼功人不求名利,只求功德。

李洪志

附四: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

  一、法轮大法是佛家功修炼法,任何人不准借用修炼法轮大法的名义,進行其它宗教宣传。

  二、凡修炼法轮大法者,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,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,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。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。

  三、凡法轮大法修炼者,都要积极维护修炼界的团结,共同为发展人类传统文化事业尽力。

  四、法轮大法学员、辅导员和弟子,未经本功创始人、掌门人批准,未经有关部门许可,不得为人看病,更不准自行看病收费、收礼。

  五、法轮大法学员,以修炼心性为本,绝对不得干涉国家政治,更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性争端及活动,违者既不是法轮大法弟子,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。早日圆满,精進实修为本愿。

李洪志